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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甲。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