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敦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迟淑萍与郑承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淑萍,郑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敦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迟淑萍,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郑承龙,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淑萍与被执行人郑承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敦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仁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