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年敦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迟淑萍与郑承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淑萍,郑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敦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迟淑萍,女,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郑承龙,男,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淑萍与被执行人郑承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敦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仁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