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执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张伟东、张丽香、张锦河、张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张伟东,张丽香,张锦河,张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桥镇东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9375430-3。负责人庄学清,主任。被执行人张伟东,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丽香,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锦河,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丽琼,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伟东、张丽香、张锦河、张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