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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执字第008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志强,王福春,刘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裕执字第00853-2号申请执行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钱志强,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王福春,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卓达卓东小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刘怀艳,女,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村茂荣里*号。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钱志强、王福春、刘怀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正在分期付款,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待时机成熟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正在分期付款,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志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