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素贞与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贞,赵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630号原告陈素贞。委托代理人王彬彬,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荣。原告陈素贞诉被告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素贞的代理人王彬彬,被告赵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贞诉称,2015年4月,原告分两次,每次现金200000元,借款给被告赵荣400000元。2015年4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赵荣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400000元,月息2分,于2015年8月28日还清本息。借款期满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偿还了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荣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陈素贞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被告赵荣辩称:对原告起诉数额无异议,只是对还款方式有异议,被告没有现金,被告的财产都被查封了。被告赵荣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被告赵荣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经与陈素贞结算,截止2015年4月15日,共计向陈素贞借款肆拾万元(400000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月息2分,2015年8月28日还清本息(原出具的所有借条作废)。借条显示的400000元款项,原告分两次于2014年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并欠付一个月利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赵荣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赵荣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对此承担责任。故原告陈素贞要求被告赵荣偿还借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素贞借款本金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赵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胡秋菊人民陪审员  郜郑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