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燕亚利与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亚利,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燕亚利,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文利,河南邦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燕亚利诉被告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初,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告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1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6000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燕亚利提供的证据只能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原告向户名为张素鹏的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17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该款与被告张晓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燕亚利要求被告张晓峰偿还该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燕亚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