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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徐根利、曹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全,徐根利,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60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全,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徐根利,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曹明,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李德全与徐根利、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25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根利与李群英(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徐根利所应承担的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徐根利及其配偶李群英、被执行人曹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根利及其配偶李群英、被执行人曹明银行存款79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