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严成志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78号罪犯严成志,男,1969年4月30日出���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1月24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0年1月31日起至2002年10月10日止。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严成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其原有犯流氓罪余刑二年八个月零是一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1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2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成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71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18.2分,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成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至202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