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龙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龙民初字第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健、罗鑫,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均已成年)。双方结婚后感情一般,时常有矛盾产生,但为了两个女儿,原告勉强与被告生活。两个女儿成年后,原、被告矛盾日益激烈,感情破裂,曾于2011年进行过离婚诉讼。近几年,双方矛盾愈演愈烈,被告经常到原告经营的美容店里打闹,毁坏财物,并对原告施以暴力,原告为此多次报警,被告却不知悔改,继续与原告发生冲突。现再次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复印件,盖有富阳区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调解协议1份(复印件,盖有富阳区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进行过离婚诉讼的事实。3.照片8份,证明被告打砸原告经营的店铺,并打伤原告的事实。4.出警记录3份(复印件,盖有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公章),证明原被告纠纷激烈,派出所近期多次处理的事实。5.长女于某乙出庭作证,陈述:从12年前我读初中开始,父母间经常吵打,严重影响我和妹妹于某丙的成长。目前,我在杭州工作,经常在晚上接到我妈的求救电话,称我爸在跟她闹事,被他打得全身都是淤青,造成我上班都不安心。最近一次,9月份的时候,玻璃敲碎以后,因为我在杭州,我就叫我同学去我妈店里看一下,我同学看到我爸在闹,就报警了。后来我请假到我妈店里,我们在电脑后面吃饭,当时我爸以为我不在,就推电脑,看到我在就收敛了一点。后来他又来砸店,平时我爸也经常威胁我妈。这12年来我从来没有为了这个家感到开心。这个家庭给我带来的伤害是最大的。我们家的亲戚对这种状况也无能为力。被告于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在庭审结束后来院表示:造成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两地分居,缺乏必要的沟通所致。原告在富阳城区经营美容店,被告经常去看她,而她却嫌弃被告,从而发生矛盾。被告承认到原告处砸毁财物行为是错误的,脾气有点急,愿意改正。现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能给予机会促成夫妻和好。被告于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被告于某甲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名于某乙、于某丙,现均已成年。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产生矛盾。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曾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作和好处理。近几年来,原告除了定期回洞桥老家洗漱、打扫卫生外,主要在富阳城区工作、居住、生活,而被告到富阳城区去看望原告又遭到冷遇,夫妻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情感交流。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吵闹。2015年9月9日7点57分,2015年9月18日9点44分、19点04分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曾出警三次,处理原被告之间因感情问题引发的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抚养女儿,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等方面双方发生矛盾后,未及时沟通解决,导致夫妻之间的隔阂进一步加深。被告于某甲虽有改善夫妻关系的迫切愿望,但其手段过于粗暴、简单,致使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只要双方有维护家庭完整的愿望,被告于某甲切实改正缺点,原告王某能够多一点包容,夫妻间相互理解、相互体贴、相互关爱,家庭成员间亲爱有加,夫妻能够重归于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之事实,现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文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添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