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肖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肖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被告:肖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与被告肖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