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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364号罪犯陈航,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2012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航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的平机车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共达标分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0.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6年1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