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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贺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锁平,崔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贺锁平。被执行人崔志峰。申请执行人贺锁平与被执行人崔志峰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离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2年9月14日生效,申请执行人贺锁平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2012)离民初字第440号判决书进行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贺锁平的强制执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贺锁平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贺锁平提出的(2012)离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