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某甲、许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乙,男,1982年5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锐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伙同许某丙、许某丁(2人已判刑)、许某戊及“阿哑”(均另案处理)在蓝城区磐东街道开设“鱼虾蟹”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各占1成股份,被告人许某乙负责摇骰子,该赌场赌注人民币(下同)5元至200元不等,板面赌资100多元,至当天19时许,该赌场被查获,现场抓获许某丙,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170元。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告人许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许某丁、许某丙的供述,证实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调查处理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许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