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刘林林,江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刘林林,江春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40-6。负责人李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林,男,汉族,1985年4月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江春香,女,汉族,1988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告刘林林、江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