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周国权、吴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周国权,吴以梅,陈树明,吴俊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华路鸿基大厦。负责人王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春彦,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国权。被执行人吴以梅。被执行人陈树明。被执行人吴俊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大丰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周国权、吴以梅、陈树明、吴俊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权、吴以梅、陈树明、吴俊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大丰邮储银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国权、吴以梅、陈树明、吴俊连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大丰邮储银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三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