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9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999号原告郑×,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原告刘×,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郑×诉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