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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9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郑×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999号原告郑×,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原告刘×,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郑×诉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