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根、钮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根,钮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836号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桥堍8号。法定代表人邵勋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笑,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根。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明。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根、钮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方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同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锋人民陪审员 洪志英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玮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