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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凯旋与逯昆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旋,逯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孙凯旋,男,196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逯昆鹏,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逯昆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逯昆鹏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逯昆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逯昆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