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孙凯旋与逯昆鹏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凯旋,逯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孙凯旋,男,1969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逯昆鹏,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逯昆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逯昆鹏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逯昆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逯昆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温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