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罗广与童贻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广,童贻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339号申请人:罗广。被执行人:童贻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提取被执行人童贻鸿银行存款总计6237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