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晓与吴江、黄明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吴江,黄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27号申请人:陈晓,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福海县。被执行人:吴江,男,汉族,1978年4月出,住福海县。被执行人:黄明兴,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陈晓申请执行吴江、黄明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福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结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晓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江、黄明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福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江、黄明兴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殷 明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