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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66号荣方真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襄阳荣方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真,陈宗儒,甘梅,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66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伟,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被告襄阳荣方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方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真。被告陈真,女,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号,身份证号:4206061990********。被告陈宗儒,男,汉族,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号,身份证号:4206031954********。被告甘梅,女,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住址同上,系张波妻子,身份证号:4206051971********。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市襄城区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波,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荣方真公司、陈真、陈宗儒、甘梅、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的请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将案件提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于2015年12月1日做出(2015)鄂襄阳中民立他字第00068-1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该案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玲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