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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帅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小学文化。系李某甲母亲。辩护人徐洪梅,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不起诉)、王洋湖(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持械,在榆树市恩育乡粮库西北角对面的水泥路上,无故将恩育中学学生马某甲、徐继龙、陈某某殴打。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故持械殴打他人,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时未成年,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及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在榆树市恩育乡粮库西北角对面的水泥路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不起诉)、王洋湖(不够刑事责任年龄)无故持械将恩育中学学生马某甲、徐继龙、陈某某殴打。致马某甲和徐继龙受伤。案发后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洋湖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甲和徐继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匿名于2014年10月27日报案至公安机关称:2014年10月24日12点左右,榆树市恩育乡居民王某甲找来王洋湖、李某甲、王某乙手持镐把、甩棍等凶器无故将马某甲等三人殴打。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7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案发后李某甲逃跑,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4日将李某甲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7月27日李某甲到榆树市太安乡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3.和解书及调解协议书证实,经调解,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王洋湖共同赔偿徐某某、马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徐某某和马某甲及家属表示不追究李某甲的任何责任。4.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实,王某甲、王某乙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时未成年,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不起诉。5.户籍证明证实,李某甲出生于1997年10月5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其在管辖区内无前科劣迹。(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某甲是我儿子,李某甲把徐某某和马某甲打了,我们双方家长已经达成协议了,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徐某某和马某甲两家已经对李某甲表示谅解了。2.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恩育中学教师,徐某某是我的学生,他的父亲已经去世了,母亲找不到,家里有个奶奶已经七十多岁了,现在有病在长春。徐某某被李某甲等人打后已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了,现在李某甲被抓了,我代表徐某某来做证,他们双方调解了,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了,我做为他的教师也是监护人,这件事我能做主。3.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马某甲是我儿子,李某甲的家人已经和我家达成调解协议了,我家对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了,我们有调解协议书。马某甲今年还是未成年人,我是他父亲也是他的监护人,这事我能做主。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平时大家都叫我王天赐。2014年10月24日上午8点多钟,我从村子出来到榆树市公园溜达,碰到我的两个朋友李某甲和王某乙了,因为几天前我听别人说马某甲在学校埋汰我,说我被他们打了,不敢来学校了。我就一直挺生气的,今天正好碰到这两个朋友,我就说让他俩去恩育那帮我打仗,他俩就答应了。我告诉他俩我要打的人叫马某甲,是恩育中学的学生,并让他俩先去恩育中学找马某甲,我再去找别人帮忙。当时我身上有一把甩棍,我就把甩棍交给穿黑西服的李某甲了,并给他俩钱让他俩在恩育街里买三把镐把,他俩就先走了。然后我回恩育乌里桥找的王洋湖,让王洋湖来帮我打仗,王洋湖也答应了。当时我身上还有一把刀,就把刀给王洋湖了,王洋湖骑摩托车驮着我,我俩还没到恩育街里时,李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找到马某甲了,正在恩育粮库西侧等着呢。等我和王洋湖到后看到一帮人在徐凤阁家商店门前站着,我找来的两个朋友在对面站着,王某乙手里拿着三把镐把,我就跳下摩托车,从他手里拿过一根镐把就奔商店门前那帮小子去了。我先踹了其中一个高个的一脚,我当时认为他就是马某甲,我问他半年前是不是撵过我,他说没撵过,我又踹他一脚,我还问他是不是撵过我,他还不承认,我就又踹他一脚。这时王洋湖说这个高个的不是马某甲,我就看到王某乙和一个胖子撕打在一起,我就过去踹这个胖子两脚,这时一个小子上来在后面踹我后腰部一脚,我就回身用搞把打他后背一下,王洋湖说他就是马某甲,马某甲好像还怼我一下子,然后我小姨李冬雪正好路过,就把我拉开了,我们就没再打。马某甲头部受伤出血了,当时谁打的我不知道,后来公安机关给我看视频,是穿黑西服的李某甲拿甩棍打的。那个胖子手肿了,看视频是穿牛仔裤的王某乙打的。没有别人受伤了。我们打仗用的三把镐把随手扔掉了,甩棍和刀在我家放着,现在在哪我不确定。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多我接到王某甲的电话说让我去恩育街里,我就坐客车去了。到恩育街里我碰到李某甲和王洋湖了,我们三在说话时知道他俩也是王某甲找来帮着王某甲打恩育中学的马某甲。我和李某甲往恩育中学走,王洋湖骑摩托车去村里接王某甲。我和李某甲到恩育中学已经12点左右了,就看到粮库西侧出来一帮小子,应该是在校外的住宿生要回学校上课。我就上去问他们有没有叫马某甲的,他们中有人说我是马某甲,我就对他说你等一会,有人找你。然后李某甲给王某甲打电话说人找着了,来吧。打完电话李某甲就去恩育小学旁边的商店买了三把镐把,然后我俩在马某甲对面站着等王某甲。大约六、七分钟王洋湖骑摩托车拉着王某甲来了,当时王某甲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到李某甲手里拿过一根镐把,也没说啥,就奔对面一个高个的小子去了,上去踹他一脚,我就跟一个胖子撕巴在一起了,然后他们三就上来帮我打这个胖子,这时叫马某甲的小子就把王某甲踹了,王某甲回头用镐把就把他打了,我看到李某甲用甩棍打和我撕巴的胖子胳膊一下子,王洋湖也用刀冲对方比划来的,打没打着谁我没注意,后来李某甲家一个亲戚叫李冬雪正好路过这,就把我们拉开了,我们就没再打。后来我看马某甲头部受伤出血了。当天李某甲上身穿黑西服,我穿蓝色牛仔裤。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榆树恩育中学三年一班上学。2014年10月24日11点40分,我们寝室的七个人一起吃完饭去上学,走到恩育乡街道碰见两个小子,其中一个小子穿着黑西服、另一个小子穿着牛仔服,这两个小子都不是我们学校的,我都不认识。穿牛仔服那小子问我们谁叫马某甲,马某甲就站出来了,穿牛仔服的那小子说你在中学是不是挺牛的,马某甲说我不的,穿牛仔服的那小子就要打马某甲,穿黑西服的就拦着不让打,穿牛仔服的那小子就让我们往街道西边走,我们就走过去了,然后穿黑西服那小子跟穿牛仔服那小子说我去那边取点东西,不一会他就拎着三根镐把回来了,扔地下两把。这时候东边过来一个摩托车,从上边下来两个小子,其中一个小子拿着刀,另一个戴帽子的小子从穿黑西服小子的手里拿过一根镐把,戴帽子那小子过来先踹了陈某某几脚,踹完后他们就都奔马某甲去了,徐某某在中间拦着时被对方一个小子用镐把打了,徐某某就和打他的小子撕巴在一起了,然后那三个人就上去打徐某某,马某甲当时在后边踹了对方戴帽子的小子一脚,他们就回身开始打马某甲,后来来一个女的,就把打他们的人拉开了。7.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我在榆树恩育中学三年一班上学。2014年10月24日11点40分,马某甲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在唐雷家吃完饭往学校走,当我们走到恩育粮库老大门时,有两个小子把我们叫住了,其中一个穿西服,另一个穿一身牛仔服,他们问我们谁叫马某甲,马某甲说他是,他俩就让马某甲过去,当时我们是在水泥路道南,那两个小子在道北,马某甲就过去到他俩跟前了,他们跟马某甲说找马某甲有事并让马某甲和他们走,马某甲就和他们往回走,我们也跟着往回走,我们走到恩育粮库西南角的一家商店门口时,那两个小子就让我们在这等着,穿黑西服的小子就往西走,不一会他手里拿着三根镐把回来了,不一会王洋湖骑摩托车驮着王某甲过来了,王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就奔我们来了,走两步又返回到穿黑西服小子那里从他手里拿一把镐把又奔我们来了,他到跟前就踹了陈某某一脚,他问陈某某当时有没有撵他,陈某某说没有,他就又踹一脚,然后他们中有人说王某甲打的人不是马某甲,马某甲是另一个人,然后王某甲就要去打马某甲,徐某某就上前拦着,这时穿牛仔服的小子拿着镐把上来就打徐某某身上两下,徐某某就把那小子的手和胳膊抓住了,他俩支扒起来,王某甲就过去踹徐某某两脚,穿黑西服的小子拿着甩棍打了徐某某后背一下,徐某某和那小子没分开还支扒着,这时马某甲过来踹了王某甲一脚,王某甲就拿着镐把去打马某甲,穿黑西服的小子拿着甩棍也去打马某甲,原来拿着刀在一边站着的王洋湖也过去踹了马某甲两脚,这时过来一个骑电动车的女的就把王某甲他们拉开了,不让他们打我们的人,我们就往学校走。徐某某的胳膊被打肿了,不敢动了,马某甲的头部被打出血了,陈某某当时没咋地。马某甲就踹了王某甲腿上一下,别人没有还手的。8.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恩育中学的校长,我学校的学生徐某某、马某甲、陈某某被王某甲等人殴打的事情我知道,当时陈某某没啥伤,就被踹了两脚,也没去医院,他本人不要求开具鉴定委托书,也不做鉴定了。马某甲和徐某某公安机关给开具鉴定委托书了,但他俩本人不要求做鉴定,因为伤的也不严重,况且打人的人和他俩也调解了,包赔了医药费,马某甲的家长也同意了,但因为当时没在家就没来签字,徐某某的父亲去世了,母亲联系不上,我也通知他大姑了,他大姑也同意双方调解,我也在调解协议上做见证人签某某。(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甲陈述,我在榆树恩育中学三年一班上学。2014年10月24日11点45分,我和徐某某还有几个同学我们从唐雷家吃完中午饭往学校走,当我们走到恩育粮库老大门时,有一个穿黑西服的小子和穿牛仔服的小子过来把我们拦住,穿牛仔服的小子问我们谁叫马某甲,我说我是,他俩就问我谁撵王某甲了,我说根本没那事。他俩让我和他们去西边,他们说王某甲和王洋湖找我有事,我就和他俩往西去了,徐某某他们也跟过来了,当我们走到粮库西大墙和居民区的胡同的道口时,他俩就让我们在道口等着,其中穿黑西服的小子就打电话,我听他说你过来吧,马某甲在这呢,当时穿牛仔服的人问穿黑西服的有没有钱去买几个镐把,穿黑西服的小子就往西去了,不一会我就看到他拿着三根镐把回来了,我看没好事,我就让徐某某他们走,徐某某他们不走,当穿黑西服的拿着镐把到我们跟前时,王洋湖骑着摩托车驮着王某甲到我们跟前了,王某甲没等摩托车停稳呢,就从车上下来了,啥也没说,就奔我们一帮人过来了,然后他回头看黑西服小子手里有镐把,就去拿了一根,奔陈某某就去了,上去用脚踹陈某某一脚,然后旁边穿牛仔服的小子说他不是马某甲,他指着我说他是马某甲。当时王洋湖拿着刀指着我问我什么意思,王某甲上来要打我,没等打我呢,看到徐某某跟穿牛仔服的小子撕巴在一起,他们就上去打徐某某去了,我看他们打徐某某,我就在后边踹了王某甲一脚。然后他们几个又开始打我,我就把头抱住了,这时过来一个女的认识王某甲他们,就把他们拉开了,就没再打我,然后我们就都走了。我脑袋被打出血了,右肩膀和左腿被打肿了,我就踹了王某甲大腿跟上一脚,没打其他人。我头部的伤不清楚是谁打的。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在榆树恩育中学三年一班上学。2014年10月24日11点40分,我和马某甲还有几个同学一起从唐雷家吃完中午饭出来往学校走,当我们走到恩育粮库老大门那时,有一个穿黑西服的小子和穿牛仔服的小子过来把我们拦住,他俩问谁是马某甲,马某甲就说我是,他俩就让马某甲在这等着,我们几个人也没走,那俩人就叫我们一起跟着他俩往西走,当我们走到粮库西大墙和居民区的胡同的道口时,他俩就让我们在道口等着,他俩说王某甲一会来和马某甲有事说,其中穿黑西服的小子就往西去了,不一会我就看到他拿着三根镐把回来了,当他拿着镐把到我们跟前时,有一个胖子骑着摩托车驮着王某甲也到我们跟前了,王某甲从车上跳下来,就回身从黑西服小子的手里拿了一把镐把,然后他就问我们上回谁撵我来的,我们没有人吱声,然后王某甲上去就踹了陈某某一脚,在旁边穿牛仔服的小子说他不是马某甲,他指着马某甲说他是马某甲,王某甲拿着镐把就去打马某甲,我看到这情况就去拽王某甲,当时穿牛仔服的小子拿镐把就打我身上两下子,我就和他撕巴在一起了,然后王某甲看到我和穿牛仔服的小子在一起拽着,王某甲过来就踹了我腿上一下,我和穿牛仔服的小子就分开了,王某甲用镐把向我头部打过来,我就用左胳膊挡,打在我左胳膊上,马某甲看我被打了,他就过来踹了王某甲,王某甲他们就开始打马某甲,用镐把、甩棍啥的就开始打他,这时有一个女的过来拦着王某甲不让他再打了,这个女的还让我们走,当我走时,穿牛仔服的小子又撵上我用镐把打了我腿上一下,当时马某甲的脑袋出血了,王某甲看马某甲出血了,王某甲他们就走了,我以前和王某甲没有矛盾。当时打仗现场有陈某某、闫浩、高某某和XX龙,这些同学都没有参与打仗,他们都在一旁站着了的。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在榆树恩育中学三年一班上学。2014年10月24日11点40分,我和徐某某、马某甲我们几个同学一起在唐雷家吃完饭往学校走,当我们走到恩育粮库老大门那时,有两个小子把我们叫住了,一个穿黑西服的小子和穿牛仔服的小子问谁是马某甲,马某甲就说他是,他俩就让马某甲过去。当时我们是在水泥道南,那两个小子在道北,马某甲就过去到他俩跟前了,他们跟马某甲说找马某甲有事并让马某甲和他们走,马某甲就和他们往回走,我们也跟着往回走。我们走到恩育粮库西南角的一家商店门口时,那两个小子就让我们在这等着,穿黑西服的小子往西走,不一会他手里拿着三根镐把回来了,这时王洋湖骑着摩托车驮着王某甲过来了,王某甲当时戴着帽子,王某甲从摩托车上下来就奔我们来了,他没到我们跟前,又回身到穿黑西服的小子手里拿了一把镐把奔我们来了,他到我们跟前就先踹了我一脚,他还问我撵他没,我说没撵,他又踹了我一脚,在王某甲踹我时徐某某往我跟前来,这时穿牛仔服的小子拿着镐把上来就打徐某某,徐某某就把那小子的手和胳膊抓住了,他俩支扒起来,王某甲看他俩支扒,王某甲就过去踹了徐某某两脚,穿黑西服的小子拿着甩棍打了徐某某后背一下,徐某某和那小子没分开还支扒着,这时马某甲过来踹了王某甲一脚,王某甲就拿着镐把去打马某甲,穿黑西服的小子拿着甩棍也去打马某甲,原来拿着刀在一边站着的王洋湖也过去踹了马某甲两脚,这时骑电动车的一个女的过来把他们拉开了,当时穿黑西服的小子管她叫姐,被拉开后我们就回学校了,我们往学校走时,我们发现马某甲的脑袋出血了,徐某某说他的胳膊不敢动了,到学校后,马某甲和徐继龙就去医院了。我和徐某某都没还手打他们,就马某甲踹了王某甲腿上一下。(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10月24日上午,几点我忘了,我骑电动车拉我姐李冬雪去恩育街里买东西,在街里碰到王某乙,王某乙说王某甲要打仗,让我帮忙,我就让我姐先走了。王某乙告诉王某甲遇到我了。王某甲就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忙,我就同意了。王某甲让我和王某乙等着。不一会王洋湖骑摩托车也来了,我们在一起唠嗑过程中我知道王洋湖也是来帮忙的。然后王洋湖让我俩在这等着,他骑摩托车去接王某甲,我和王某乙就往恩育中学那走。大约中午12点多,我俩就看到恩育粮库西侧出来一帮小子,应该是中学在校外的住宿生。王某乙就上去问有没有叫马某甲的。当时有个人说他是。王某乙就让他等一会,说有人找他。然后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人找着了,来吧。在电话里王某甲让我去买三把镐把。我就去恩育小学旁边的商店买了三根镐把。然后我和王某乙在马某甲对面站着等王某甲。大约一小会儿,王洋湖骑摩托车拉着王某甲就来了,王某甲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当时镐把都在王某乙手里,王某甲下车就从王某乙手里拿过一根镐把,就奔对面的一个高个小子去了,当时王洋湖告诉我车后备厢里有甩棍,我就打开后备厢把甩棍拿在手里了,王某甲上去踹那个高个小子一脚,我用甩棍指一个小子来的,但没打他。然后王某乙和一个胖子撕巴在一起,我们四个就都上去要打这帮小子,我先用脚踹那个胖子没踹着,又用甩棍打他一下子,打没打着我忘了,接着王某甲和一个小子打在一起了,这小子应该是马某甲,然后我又用甩棍打这小子三下,踹了他一脚,王洋湖当时干啥我没太注意,后来我姐李冬雪正好路过,就把我们拉开了,我们就没再打。我当天上身穿黑衣服,下身穿黑色牛仔裤。打仗的工具放哪我记不住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均无异议。经查,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无故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立国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