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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彭桃丽、洛阳华标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彭桃丽,洛阳华标商贸有限公司,宜阳县鑫博商贸有限公司,李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责人:魏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桃丽。被执行人:洛阳华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阳县鑫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桃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准。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彭桃丽、洛阳华标商贸有限公司、宜阳县鑫博商贸有限公司、李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