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大宝与陈业佳、蔡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宝,陈业佳,蔡凤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陈大宝,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业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蔡凤伦,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宝与被告陈业佳、蔡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愿协商赔偿事宜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70元,由原告陈大宝负担。审 判 长 潘 林人民陪审员 林志雄人民陪审员 温志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帼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