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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大宝与陈业佳、蔡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宝,陈业佳,蔡凤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陈大宝,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业佳,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蔡凤伦,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宝与被告陈业佳、蔡凤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愿协商赔偿事宜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70元,由原告陈大宝负担。审 判 长  潘 林人民陪审员  林志雄人民陪审员  温志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帼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