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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苗慧诉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慧,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218号申请执行人苗慧。被执行人杨鹏。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伊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鹏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有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鹏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的账户(账号:6217000460003554086)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杨鹏在中国建设银行伊金霍洛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17000460003554086)内存款14435元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