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段艳文犯抢劫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艳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执字第3232号罪犯段艳文,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艳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8月2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9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2次,并被评为2013、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段艳文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37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马瑞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