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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辉与王成荣、刘亚萍、杨继文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王成荣,刘亚萍,杨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高辉,男,生于1979年4月21日,汉族,大学文化,干部。被执行人王成荣,男,生于1979年3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亚萍,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8日。被执行人杨继文,男,生于1967年6月27日,农民。高辉诉王成荣、刘亚萍、杨继文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韩执字第00305号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成荣、刘亚萍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世纪花园南区C6号楼2单元5楼东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位于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东侧盘乐村13号楼1单元3楼中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另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韩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