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孔志刚与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志刚,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孔志刚。被告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503。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志刚诉被告天津方正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