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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启名与张松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名,张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名。被执行人张松民。张启名诉张松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及业务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方 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