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启名与张松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名,张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名。被执行人张松民。张启名诉张松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及业务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伊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张建平代审判员 方 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