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唐甸飞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618号被执行人唐甸飞,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澄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唐甸飞发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唐甸飞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甸飞的银行存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唐甸飞仍在监狱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鹏审判员  邱 夫审判员  张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华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