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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谢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45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会昌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4日晚及10月16日晚,被告人谢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蓝城1座工厂内空地,利用“鱼虾蟹”赌具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自己负责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人民币(下同)5元至50元不等,每局板面赌资约100元,参赌人数约10人,2015年10月16日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谢某甲被及3名参赌人员被抓获归案,现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905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汪某甲、毛某甲的证言,辨认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非税缴费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