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433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