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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程长军诉被告赵芳广、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长军,赵芳广,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776号原告程长军,男,汉族。被告赵芳广,男,汉族。被告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9917593-6。法定代表人高纪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民生,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东段110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全,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仁河,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薛峰,该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长军诉被告赵芳广、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长军负担。审 判 长  林春江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