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国芹与治安镇七号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芹,治安镇七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908号申请人徐国芹,女,50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治安镇七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久文,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国芹与被执行人治安镇七号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宝玉明审判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