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阮某甲、徐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甲,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住安徽省铜陵县。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何军,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县。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木工,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住安徽省铜陵县。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蒋某甲,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住安徽省铜陵县。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铜陵市公安局狮子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理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甲及辩护人吴何军、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系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人员身份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甲、阮某乙、邹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被告人阮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阮某甲不是犯意提起者,未在现场实际安排赌博,作用不大;没有实际所得;社会危害不大;坦白;建议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三人至被告人阮某甲位于铜陵县东联乡新湖小区33栋504室,商议次日运作赌博场事宜。阮某甲提出按5%抽水,抽水钱除去开支,由几人均分,四人均同意。四人初步商定安排坐方人员。26日上午,徐某甲喊人至赌场临时帮忙并将赌具拿至铜陵县东联乡新湖小区12栋103室,数名参赌人员至室内推起牌九。四被告人直至被民警查获共抽水8300元。现场扣押赌资77375元,含8300元抽水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罗某、陈某乙、王某、陈某丙、陈某丁、吴某乙、阮某丙、张某甲你、胡某甲、孙某、阮某丁、曹某、方某、陈某戊、胡某乙、蒋某乙、秦某、张某乙、徐某乙、徐某丙、张某丙、陈某己、董某、陈某庚、陈某辛、徐某丁、谢某、刘某、陈某壬、陈某癸、张某丁、汪某、阮某戊、阮秀芳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东联新村12栋103号在推牌九赌博。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早上,崔某打电话说东联新村小区12栋103室搞了个场子,问我去不去玩,我就说看情况,吃完中饭我就从家里打了个面包车过去,我在旁边看了一会后,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和说要去上厕所,让我帮他塞下钱,我就帮他抽头了,十几分钟他就回来了,我就在赌场里到处转转,不一会公安机关就进来了,把我带去派出所了。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6日早上10点,我问徐某甲场子在哪,他讲在新建的小区12栋,后来到了103棋牌室,大概三四十人围着桌子在推牌九。徐某甲喊许某帮忙打水,有人满庄以后就叫人“打一针”(抽头),人家就把头子钱给他,他把钱塞进茶叶盒子里面。4、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在场子里我看到两个人抽头子,开始是个瘦瘦的人抽头子,后来是许某在抽头子。之前徐某甲问我能不能喊两个人过去,我就把崔某的电话号码给他了,后来我打电话给崔某,把徐某甲电话号码给了他,并叫他你打个电话给徐某甲,后面他们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了,下午我去了之后就看见他们在那了。5、证人阮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后半夜,我老公接到了电话,接着蒋某甲、陈三子、徐某甲就到我家,他们就在外面坐着商量,我也在边上了,我老公叫我坐一方小玩玩。他们说明天在哪里赌地点明天早上再说,看看能不能干起来,谁讲这话我也不记得了,然后他们就散了。关于赌博获利分配,谁坐的方子就给谁方子钱,具体坐方的人和喊他来坐方的人钱怎么分就他们自己商量了。方子钱就从抽水的钱里面来的。第二天我和邹某坐一方,我姐姐和张某丁两人,阮某己一个人坐了一方。我老公喊得我,蒋某甲喊他妈妈的,陈三子说第二天有事,徐某甲反正说他能喊个人坐着。一个小伙子瘦瘦的高高(经辨认系许某)来了就开始抽了,一把五十,一把一百,都是满庄给的,抽水的小伙子接过钱就放进盒子里面。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6日早上9点钟左右,我儿子跟我讲想搞牌九,阮某甲他们带我一起一个,我和阮某乙站一方,先把方搞起来,来人让人。我问他在哪,他说可能在12栋也可能在14栋,过了一会,在广场上广富跟我讲先把方子搞起来,这时候看到徐某甲把14栋棋牌室里面的凳子、牌九、桌垫拿到12栋103室,我跟着也进去了,海霞接着也进来了,后面陆陆续续又来了许多人,我开始和海霞两个人站一方。7、证人陈某子的证言证明,现场主要是推牌九,有像麻将一样的推牌九的工具。赌博场的老板是徐某甲,听徐某甲说还有一个光头,听讲名字叫阮某甲。抽头方式我不懂,但是我看到抽头钱是给一个穿黑色外套,里面穿粉色内衣的小伙子,抽头钱放在一个纸盒子内。经照片辨认,抽头子的人叫许某。抽头的钱一般是庄家随便给,具体看庄家赢多少,一般是100元至500元左右,桌子旁边有人专门负责拿抽头子的人,拿到钱之后递给许某装到盒子里。经照片辨认,崔某系现场管理人员。每次该抽头子的时候就听见崔某在旁边喊“小花一朵”之类的暗语,就是让庄家出钱打头子。8、证人阮某己的证言证明,现场抽水的人是上身穿黑色黄色相间的衣服,他是抽水的,庄家通吃三家的时候,他就喊“小花一朵”,然后庄家就将一百、五十不等的钱给抽水钱保管人,保管人一个是上身穿红色内衣,外套黑色夹克的,他是负责保管抽水钱的,手上保管着一个茶叶桶,钱都塞在里面。9、辨认笔录证明证人对被告人徐某甲、陈某甲及涉案人员辨认情况。10、现场指认照片证明四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11、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并有检查笔录印证。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系现场查获后经传唤到案。1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14、嫌疑人违法经历查询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曾判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阮某甲是从犯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徐某甲、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积极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四被告人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赌资七万七千三百七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汪晴霞审 判 员 邱 林人民陪审员 戴仙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