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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8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训堂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训堂,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881-2号申请执行人陈训堂,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住鄄城县温泉路与黄河路交汇处。本院在执行陈训堂申请执行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鄄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在上海城市花园小区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19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