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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史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史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273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史明青,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史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发现被执行人史明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宝银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庆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