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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郝玉凤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振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玉凤,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振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玉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顺河街西侧顺河片区*号公建*楼西侧*层。负责人:王立强,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振水。再审申请人郝玉凤因与被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王振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玉凤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能力在减弱,但是还没有丧失最基本的日常的劳动能力。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过相关证据证明,原判决不支持其对于误工费的主张欠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未支持郝玉凤的误工费是否正确。再审申请人郝玉凤主张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依然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仅提供了两份济南高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足以证实郝玉凤在济南高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且收入减少的事实。该《证明》中记载,郝玉凤自2010年3月开始在济南高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其于2013年5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若郝玉凤在济南高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3年之久,应该能够提供工资表、考勤表等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但在一二审中其均未提供,故原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郝玉凤主张的误工费并无不当。综上,郝玉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玉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初乐坤审判员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