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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邹世良与李妍玫、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世良,李妍玫,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邹世良,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天泰郇都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201室。被执行人:李妍玫,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文公大街检察院家属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妍玫,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临民二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世良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妍玫、山西盛格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5667100元依法予以冻结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 吕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