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兴碎与重庆市长寿区鼎成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碎,重庆市长寿区鼎成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038号原告刘兴碎,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区鼎成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狮电总厂桃花基地5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6294-5。法定代表人罗大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莉,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第三人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化工园区化南路三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6602-6。法定代表人刘和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碎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区鼎成清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刘兴碎自愿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小平代理审判员 李 琨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