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37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43.5元,原告张某某已交纳175元,退还131.5元。代理审判员 马惠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粉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