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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徐志刚、司小玲等与郭玉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司小玲,王乐,徐依涵,郭玉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卢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徐志刚。原告司小玲。原告王乐。原告徐依涵。被告郭玉德,干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卢龙支公司。负责人唐南芳,经理。地址:卢龙县卢龙镇龙城路南段西侧,和合家园小区23号商业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司小玲、王乐、徐依涵与被告郭玉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卢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刚、司小玲、王乐、徐依涵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玉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卢龙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刚、司小玲、王乐、徐依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志刚、司小玲、王乐、徐依涵负担。审 判 员  徐 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