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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洁与袁士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袁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0-2号申请执行人刘洁。被执行人袁士全。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袁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士全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