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洁与袁士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袁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0-2号申请执行人刘洁。被执行人袁士全。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袁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士全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