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曹蓉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号(建设银行平湖支行大楼九楼)。法定代表人:陈小剑。委托代理人:张伟英,系该公司行政办主任。申请人:曹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丁秀慧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蓉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7日经平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蓉签订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御珑湾一期5幢1单元19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平湖市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底前退回申请人曹蓉购房款共计99012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