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熊贵成与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贵成,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019号原告熊贵成。委托代理人李国杰,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旺港路4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陈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贵成与被告天津市鸿远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送达均无果,至今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缴纳公告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贵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尹 洁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