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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福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福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机构代码证号14292494-6。法定代表人韩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光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