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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月利与冯占祥、王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月利,冯占祥,王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95号申请执行人郭月利被执行人冯占祥被执行人王菊莲申请执行人郭月利与被执行人冯占祥、王菊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月利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40000元及利息96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冯占祥、王菊莲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月利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立字第0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虎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