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谢露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94号罪犯谢露,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郴北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露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露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12月17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