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汉周与被被执行人罗美华、唐海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汉周,罗美华,唐海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唐汉周,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凤凰山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4********。被执行人罗美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海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汉周与被执行人罗美华、唐海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美华、唐海媚应支付申请人唐汉周案款22.80万元,已执行到位11.904万元,尚有10.896万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罗美华、唐海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