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行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7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陆建凡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645号原告陆建凡,男,195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委托代理人章炜,男。委托代理人张鹏,男。原告陆建凡诉被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建凡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建凡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审 判 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